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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申报问题解答

多省发布: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发表时间:2025-01-10 09: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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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青建工〔2024〕453号

西宁市城乡建设局,海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确保相关企业能够及时完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更好服务企业,加强项目管理,保障项目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前到期,且企业提交延续申请的,企业可在2025年3月31日之前继续申请延续业务,超过2025年3月31日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资质自动失效。

二、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相关资质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在2025年3月底前,已承接的在建项目继续实施,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在2025年3月底前,资质延续仍未完成的企业,在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实施完毕前,企业应按照法律法规要求,持续配备相应现场关键岗位人员,并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现场质量安全情况,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建设工程企业应按照《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3〕62号)、《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换证有关事项的通知》(青建工〔2024〕48号)的规定,于资质项到期前三个月申请延续,2025年1月1日起,有效期届满前未提出延续申请的,其资质项自动失效,有效期届满前提出延续申请,审批未通过的资质项失效。

四、建设工程企业应及时登录青海省工程建设云(http://js.qinghai.gov.cn/asite/cloud/index)新版系统“企业服务平台”查看本企业各项资质项有效期到期日期,并及时完成资质项延续工作,避免资质项逾期失效。

五、建设工程企业相关资质项失效后,企业不得再承揽相关资质项对应的工程项目;由于资质项失效,造成建设单位或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损失的,由企业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预拌混凝土企业的管理,对企业资质逾期失效的,严禁进行预拌混凝土的生产及销售。

六、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服务意识,督促、指导、服务本地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延续工作。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他行业主管部门可通过青海省工程建设云实时查询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情况。

咨询电话:勘察、设计(0971-6146148)

 施工、监理(0971-6145762)

青海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31日

延伸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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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甘建服〔2024〕302号

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甘肃矿区住房和建设局,兰州新区城乡建设和交通管理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我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减轻企业负担,服务企业发展,保障项目实施,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省级权限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需延续,并已于2024年12月底前提交过延续申请的,企业可在2025年4月30日前继续申请延续业务,超过2025年4月30日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

、在2024年12月31日前未完成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在2025年4月底前,已承接的在建项目继续实施,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在2025年4月底前,资质延续仍未完成的企业,在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实施完毕前,企业需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现场质量安全情况,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三、各市州、甘肃矿区、兰州新区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提升服务意识,督促、指导、服务本地建设工程企业做好资质延续工作。

咨询电话:0931-8929351、8929550、8929971、8929729、8929863

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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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

各设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行政审批局,各有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结合我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厅核发的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于2025年6月30日前到期的,将统一自动延期至2025年6月30日。以上资质不含我厅核发的住房城乡建设部试点下放审批权限资质。

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各企业应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以及我厅《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和工程监理企业资质延续有关工作的通知》(桂建管〔2024〕20号)要求,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前的6个月内,向我厅提交资质延续申请。企业逾期未申请资质延续的,后续我厅将不予受理资质延续业务

未尽事宜,请联系我厅行政审批处。联系电话:0771-5595842。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23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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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有关事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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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贵安新区城乡建设局,各相关企业:

为进一步优化建筑市场营商环境,减轻建设工程企业负担,助力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保障工程质量和生产安全,结合我省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范围
由省级权限审批,且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建筑业企业、工程监理企业、勘察设计企业),因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作为支持继续申报延续业务的范围。
二、关于时限
(一)对2024年底到期需延续的建设工程企业,因在2024年12月底前主动申请延续未通过的,应在2024年12月底前提出,2025年6月底前完成延续,超过2025年6月底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延续业务。
(二)为避免建设工程企业因延续整改造成企业资质有效期过期,延续申请时间提前至6个月前,即资质证书到期前6个月可申请延续业务。如某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为2025年8月31日,则该企业可以在2025年2月28日至2025年8月31日期间申请延续业务。 
三、关于在建项目
 (一)因2024年12月底延续未通过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有效期过期后、在2025年6月底前,已承接的在建项目继续实施,由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加强项目监督管理。
(二)在2025年6月底前仍未完成有效期延续的企业,在已承接的在建项目实施完毕前,企业需向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定期报告现场质量安全情况,项目属地主管部门应对该企业所承接的项目增加抽检频次,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
四、有关要求
 (一)建设工程企业申请资质延续业务的,应满足相关资质管理规定及标准要求,并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并承担弄虚作假相应法律责任。
(二)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引导,第一时间做好建设工程企业咨询服务,不得推诿。遇到相关政策问题,要及时帮助企业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咨询了解,不得简单粗暴一推了之。
(三)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强建设工程企业日常监管,在支持服务信用良好、市场活动规范建设工程企业的同时,加强“僵尸”企业清理,特别是长期不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长期注册人员大量空缺、跨省迁移等企业动态核查监管。
(四)建设工程企业应承担延续申报主体责任,谨慎委托中介机构办理企业资质延续等业务。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各级政务服务窗口部门要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业务核查、判别,通过信息化手段加强对中介机构代办违法违规行为收集、通报,涉及需相关部门处理的及时移送。
联系电话:施工监理方面:0851-86987025、85360281
          勘察设计方面:0851-85360885
贵州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2024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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