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甘肃省住建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的通知。省级权限审批的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业、工程监理企业资质,有效期于2024年12月31日前到期需延续,并已于2024年12月底前提交过延续申请的,企业可在2025年4月30日前继续申请延续业务,超过2025年4月30日未完成延续的不再受理。甘肃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平稳有序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延续工作...
一、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负责审批的资质,企业工程业绩补录相关文件:《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建函建管〔2021〕412号)1.施工企业要补录建筑工程和市政公用工程业绩进入江苏省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一体化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
关于浙江省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定的工作提示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的通知》(建办市〔2024〕52号)和《省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3〕122号)等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现就做好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业绩认...
关于推进全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工程项目信息入库工作的通知冀建建市函〔2024〕234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雄安新区管委会建设和交通管理局:为进一步加快企业业绩信息入库和审核进度,简化企业填报内容,规范审核标准,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项目信息管理的通知》(建办市函〔2023〕391号)文件精神,现就推进全省建...
为规范本市建筑市场主体行为,建立和维护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建市规〔2023〕3号)、《关于严格执行招标投标法规制度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主体行为的若干意见》(发改法规规〔2022〕1117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本市建筑业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具体内容详见↓ 实施范围本市和外省...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
京建注销通报〔2024〕第050152号 2024年11月,北京世纪万福建设有限公司等192家建筑业企业主动申请注销其部分资质(见附件)。依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第三十条第(四)项规定,本机关已注销北京世纪万福建设有限公司等192家建筑业企业的相应资质,保留企业其他原有资质。 特此通报。 附件:建筑业企业主动申请注销资质汇总表.doc 北京...
这包括正常有效期的资质延续,也包括换领取得的1年有效期的资质延续。特别重点提醒:铁路换领二级证书、公路、水利丙级换领的乙级资质证书,最早的一批发证时间是4月30日,目前已经开通了延续端口,现在就可以着手办理延续了。这对企业来说是重大利好,给了企业更加充裕的时间来办理的延续,建议企业尽早行动起来。本月提出延续未通过企业,支持2025年6月底前完成延续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管)委,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城乡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中央企业: 为进一步完善“宽进、严管、重罚”的建筑市场监管机制,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障工程质量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现就加强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工作通知如下。 一、核查对象 各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以及实施意见,按照“双...
各设区市住建局、平潭综合实验区交建局,各有关企业: 为落实省委深化拓展“深学争优、敢为争先、实干争效”行动要求,支持中小企业和民营企业做专做精,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工程建设项目信息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闽建筑〔2024〕5号),进一步推进工程建设项目的专业分包工程业绩信息录入、数据等级调整和勘误等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信息录入 (一)项目范围 1.本通知所称的专业分包工程...